(111以後)碩士學位修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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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學分 | | 24 學分,不含論文學分。 |
必修科目 | | 1. 專題討論(一),(二),(三),(四) 〝零學分〞(4學期)。 2. 必修課程(以下科目至少修讀通過 9 學分,超過部分當選修);其中至少修讀通過分析通論(一)、代數通論(一)其中一門: 分析通論(一)、代數通論(一)、數值分析(一)、 偏微分方程(一)、高等線性代數、微分幾何導論。 註:以上課程每年開課。 3. 應修研究生通識(含學術倫理、中英文寫作能力、溝通表達能力),其中學術倫理至少6小時、中英文寫作能力及溝通表達能力至少各1小時。 |
選修科目 | | 限本所所開授課程,與大學部合開之課程由指導教授認定,惟本所開授課程不得少於9學分。 |
指導教授 | | 於第一年第一學期期末考前(時間如行事曆),將選定之指導教授名單報所,指導教授同時擔任所指導研究生之導師。 |
選擇教授須知 | | 1.指導教授需為本校教師。 2.若選外所指導教授時: (a)需有一位本所教授為共同指導老師。 (b)研究領域需與數學有關。 (c)需經系主任同意。 3.新生入學時,本系將指派一位老師擔任導師,直到找到指導教授為止。 |
直升博士班 | | - 第一學年第二學期博士班考試報名前1個月(日期請參考學校所訂時間)獲本系副教授以上二人推薦,向本所提出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
- 參加該年度博士班入學考試,此考試視為逕修博士學位甄試,成績需經博士班入學委員會評定為通過。
- 於學期結束後檢具第一學年兩學期成績單,須符合下列兩條件之一:
(i) 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具研究潛力者。 (ii) 名次在該班學生前三分之二以內,具研究潛力者。 由本所報請學校核定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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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 若延畢生已修畢4學期專題討論課程,可以「撰寫論文」為由免修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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