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國立成功大學數學系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
第四條 | 系主任於任期內如有不適任之虞,經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本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報請理學院院長於一個月內召開系務會議,並由本系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理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解除系主任職務。 |
第五條 | 1、系主任於第一任屆滿前四個月,若有連任之意願,應由全體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投票;獲得應投票人數半數以上的同意,得以連任。若未獲得連任同意,則依下款進行系主任推選工作。
2、在系主任確定無法連任,或於任期屆滿前四個月,或系主任因第四條之原因出缺一個月內, 系主任或代理系主任應召開系務會議,票選本系專任教師七人組成系主任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選委員會),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公開徵求系主任候選人。推選委員不能或 不便參與推選工作時,由原投票結果依次遞補。 |
第六條 | 系主任候選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1、合乎第二條之規定者;惟校外候選人須先取得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
2、學養、品德、操守俱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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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1、推選委員會公開徵求候選人。 2、推選委員會應公佈候選人所提供之資料,並擇期票選系主任。 3、 投票時,由各出席講師(含)以上之專任教師在候選人3名以上時,圈選兩位;候選人2名 時,圈選一位,得票數前兩名者經系務會議確認後,於系主任任期屆滿前一個月,經理學院院長商請校長擇一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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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